對于侵害業(yè)主合法權益,影響小區(qū)秩序,并存在一定安全隱患的違建,如果對方沒有任何合法手續(xù),已經認定是違法建筑,并下達了限期拆除公告,管理部門就應該按照程序進行強制拆除,而一個多月還沒有執(zhí)行,總是慢騰騰地按照所謂程序,也難怪有的小區(qū)業(yè)主不能滿意,出現(xiàn)“幫助”違建單位解決執(zhí)行的事情。
這種情況不僅使政府服務群眾的形象打了折扣,還體現(xiàn)了一些部門的慢作為作風。如果說政府部門簡政放權是一種服務需要,而在管理程序上,改變過去一些不必要的重復、無效的程序,也是管理部門需要改進的重要內容。
有限的土地被侵占、濫用,不但浪費城市國土資源,而且也帶來不少安全隱患,在這些違法行為中,我們不能排除有部分與個別公職人員被“兩違”者拉攏腐蝕有關聯(lián)。他們有的對違法建筑睜一只眼閉一只眼,有的甚至為抗拒執(zhí)法充當“保護傘”。筆者認為,整治“兩違”不妨從“查人”入手,有利于促進該項工作的開展。
比如,濟南市干部先行拆違,讓干部先申報有無違建、親屬有無違建并提交給紀委,紀委帶相關部門去核查申報是否屬實,與干部問責掛鉤;貴陽市通過從“拆違”向“查人”轉變,嚴打公職人員參與“兩違”行為;秦皇島市對工作人員強化督查,不允許拆小不拆大、拆軟不拆硬、拆明不拆暗、拆民不拆官等做法值得借鑒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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